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 余潘雪英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 邰餘生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被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兩造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 余麗霞 及被告於民國82年12月25日及101年1月2日之資產負債表。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