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105號

原告 吳麗珠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謝凱傑 律師(法扶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被告 葛世杰

訴訟代理人金建寧

複代理人 楊豐隆

被告 王啓森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被告 蔡雅惠 即民沅水產行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林宜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0年10月19日上午11時0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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