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各減為拘役拾日、拘役拾日、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竊盜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208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8、690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皆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