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9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慕瑩┌──────────────────────────────────────────────────┐│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培軍 即 長威 │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38,500元│95年6月5日│AU0000000││││企業社│銀大發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