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1日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207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44號)判處罰金新台幣1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