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北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被告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政雄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被告 蔡登發
魏如宏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433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張百見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