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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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541號

原告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藝瀞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0,71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蘇炫綺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 北小 字第 2541 號裁定(113.07.09)[調解成立]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44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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