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37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謝志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再審聲請人甲○○之年籍「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再審聲請人年籍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