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57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郭銀鐘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推薦適任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並
提出經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聯絡地址、電話、相關專業資格證照影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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