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31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669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3554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法官一人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乙○○」署押伍枚、「甲○○」署押拾枚,均沒收之。
事實
一、丙○○(原名 楊鴻川 )於民國九十四年間,趁乙○○、甲○○委託其辦理信用卡之際,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及同年十一月初,取得乙○○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有限股份公司JCB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甲○○所有之萬泰商業銀行萬士達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後,明知未經乙○○、甲○○之同意,不得使用上開信用卡,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冒用乙○○、甲○○名義於上開三張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乙○○、甲○○之署押各一枚,作為簽名者於該三張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上開私文書。丙○○復承相同概括犯意,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連續持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至附表一、二所示特約商店,冒用乙○○、甲○○名義消費而行使之,使各特約商店之店員,均因此陷於錯誤,認為係乙○○、甲○○持卡消費,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與丙○○,丙○○並於各特約商店列印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乙○○、甲○○之署押(分別有二聯複寫式、二聯非複寫式,偽造署押之數目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作為以乙○○、甲○○名義消費,允諾付款予各發卡銀行之證明,偽造上開簽帳單私文書,再將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交付各特約商店而行使之。丙○○並另承相同概括犯意,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操作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提款機,並輸入各發卡銀行發卡時核發之預借現金密碼,分別向附表一、二所示發卡銀行預借新臺幣(下同)二千元至三萬元金額不等之現金(各次金額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致各發卡銀行誤認係乙○○、甲○○欲預借現金,而核發其所預借之款項,此均足以生損害於乙○○、甲○○,及各發卡銀行信用管理之正確性。嗣為警查獲,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偽造甲○○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九張。
(三)偽造乙○○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三張。
(四)彰化縣和美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五)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函及其所附資料。
(六)證人丁○○、乙○○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述。
(七)中國信託銀行列印之冒用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
(八)被告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冒用方式│消費方式及金額│信用卡卡號│偽造乙○○││││││││署押之數目│├──┼─────┼───────────┼──────┼───────┼──────┼─────┤│一│94.08.16│中國信託銀行ATM│預借現金│20000│000000000000│無│││05:48:25│彰化分行1││元│0994號││├──┼─────┼───────────┼──────┼───────┼──────┼─────┤│二│94.08.16│中國信託銀行ATM│預借現金│30000元│000000000000│無│││05:49:26│彰化分行1│││0994號││├──┼─────┼───────────┼──────┼───────┼──────┼─────┤│三│94.08.16│中國信託銀行ATM│預借現金│30000元│000000000000│無│││05:50:34│彰化分行1│││0994號││├──┼─────┼───────────┼──────┼───────┼──────┼─────┤│四│94.10.01│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000元│000000000000│一枚│││20:21:35│鹿港站│││0994號││├──┼─────┼───────────┼──────┼───────┼──────┼─────┤│五│94.10.02│中國信託銀行ATM│預借現金│2000元│000000000000│無│││14:23:50│統一新勝利│││0994號││├──┼─────┼───────────┼──────┼───────┼──────┼─────┤│六│94.10.31│中國信託銀行ATM│預借現金│3000元│000000000000│無│││18:46:53│彰化分行2│││0994號││├──┼─────┼───────────┼──────┼───────┼──────┼─────┤│七│94.11.01│中國石油股份公司│消費│500元│000000000000│二枚│││13:46:36│和美站│││2760號││└──┴─────┴───────────┴──────┴───────┴──────┴─────┘附表二:
┌──┬─────┬───────────┬──────┬───────┬──────┬─────┐│編號│時間│地點│冒用方式│金額│信用卡卡號│偽造甲○○││││││││署押之數目│├──┼─────┼───────────┼──────┼───────┼──────┼─────┤│一│94.11.0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借現金│10000元│000000000000│無│││20:52:31│和美郵局ATM│││7104號││├──┼─────┼───────────┼──────┼───────┼──────┼─────┤│二│94.11.07│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133元│000000000000│一枚│││19:23│和美加油站│││7104號││├──┼─────┼───────────┼──────┼───────┼──────┼─────┤│三│94.11.09│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00元│000000000000│二枚│││13:50:39│總來加油站│││7104號││├──┼─────┼───────────┼──────┼───────┼──────┼─────┤│四│94.11.11│泉嘉富大賣場和美店│消費│506元│000000000000│一枚│││││││7104號││├──┼─────┼───────────┼──────┼───────┼──────┼─────┤│五│94.11.14│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183元│000000000000│二枚│││09:19:36│巨登加油站│││7104號││├──┼─────┼───────────┼──────┼───────┼──────┼─────┤│六│94.11.1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借現金│2000元│000000000000│無│││11:44:39│和美郵局ATM│││7104號││├──┼─────┼───────────┼──────┼───────┼──────┼─────┤│七│94.11.1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借現金│2000元│000000000000│無│││11:45:49│和美郵局ATM│││7104號││├──┼─────┼───────────┼──────┼───────┼──────┼─────┤│八│94.11.1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借現金│2000元│000000000000│無│││12:00:02│和美郵局ATM│││7104號││├──┼─────┼───────────┼──────┼───────┼──────┼─────┤│九│94.11.19│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060元│000000000000│二枚│││14:11:30│總來加油站│││7104號││├──┼─────┼───────────┼──────┼───────┼──────┼─────┤│十│94.12.11│新荷休閒中心│消費│500元│000000000000│一枚│││08:33:25││││7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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