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61號聲請人亨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94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為執行名義(假執行)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94年度執字第30087號),經聲請人於執行程序中提供反擔保完畢。嗣聲請人對前開執行名義提起再審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94年度執字第30087號強制執行程序於兩造間再審事件終結前應予停止等情。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三、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執字第30087號強制執行案卷核對結果,前開假執行強制執行程序已經債務人(即聲請人)提供反擔保,並由執行法院撤銷已為執行命令,而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則就已終結之執行程序,自無停止之必要及可能。即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翠琪
法官黃若美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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