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建銘 上列聲請人與 李姵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姵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由聲請人提出契約書所示,無法推知聲請人對相對人有新台幣70萬債權,請聲請人另提相對人向其借款之借據、完整對話紀錄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