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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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6號原告 林孟正 被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代表人 張慈慧 被告 賴國禎 被告 洪慶民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表明係對何一交通事件裁決書起訴,且誤列舉發員警賴國禎及其主管警官洪慶民為被告,並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誤列為被告機關,且未載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名,經本院以101年度交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立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