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9號原告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仕茂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應列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並記載原告代表人張仕茂與法人之關係│││(例如董事長,且附具公司執照或登記資料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被告所在地「新竹縣○○鎮○○○○○路三段58號」、被告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柯武 (所長)」。│├──┼───────────────────────┤│2│起訴狀未正確表明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