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楊寶中 被告 張培莘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陽龍 被告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