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 翁樸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陸拾玖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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