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陳冠儒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49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薪資122,400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依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與原告全部請求之比例計算結果,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13元【計算式:6,280×122,400/576,490×1/2+6,280×(576,490-122,400)/576,490)=561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資遣費、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及未提撥之退休金部分,不具工資之性質,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弘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