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被告 林宏文
吳典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