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醫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 汪清鈺 (即 秀傳 中醫.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 律師被上訴人 張思恩 兼被上訴人 張榮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0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並請先行就第一審卷第127頁所附 褚麗英 自書遺囑陳述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
理由本件曾於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梁玉芬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周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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