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大川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大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魏大川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易字第8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1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
4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8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99年2月5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6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69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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