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清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清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清芳因殺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上訴駁回確定。民國87年5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