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38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何慶堂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790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1、59、101、19
6、2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雖於書狀頁首記載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聲請再議,惟就聲請人書狀內容觀之,實係對於上開確定判決有所不服而加以指摘,核其聲請意旨,應認係就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合予敘明。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2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應向原審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起,詎竟向本院提起,已有未合,更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與規定有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