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1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即 藍麗雲 .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藍麗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藍麗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藍麗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藍麗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