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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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770號
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被告 簡達元 (即 盧泉林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官逸嫻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 北小 字第 2770 號裁定(112.08.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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