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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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770號

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被告 簡達元 (即 盧泉林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官逸嫻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 北小 字第 2770 號裁定(112.08.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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