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全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全字第100號

112年度重小字第2686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朱亞婷

相對人 周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暖暖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假扣押(本院112年度重全字第100號),依前開說明,本院亦無管轄權,爰一併移轉至本案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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