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交易字第2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97年度審交易第287號判決書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承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