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

聲請人 鄧淑富 (即被繼承人 吳德旺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德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德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2樓,民國113年7月9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德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吳德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德旺於民國113年7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612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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