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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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正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正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5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柑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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