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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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李誌宏 被告 張如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核定之基礎(最高法院82年台字第2604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係請求原告將門牌號碼為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被告,而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之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加上裝修、隔間、加蓋三樓等費用為315萬元,系爭房屋之價值合計為580萬元,是本件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數額即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核定之基礎,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江世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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