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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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彰化地方法院)
2.依台端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所示,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乙○○聲請支付命令之法律依據係基於車禍案件之損害賠償,請釋明得向債務人祝金企業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或提出相關文件。
3.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及請提出債務人祝金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丙○○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4.請提出彰化縣線西鄉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內容影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5.債權人甲○○若需以 吳姚記 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一件。
6.請提出聲請狀繕本5件。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汪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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