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6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丁○○於民國83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4年4月1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上開抵押物於84年11月4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乙○○。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學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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