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18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5年9月29日以95年度交訴字第18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於95年11月6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於95年7月5日因誣告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5月6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76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由最高法院於97年7月10日以97年度臺上字第32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審閱受刑人上開判決正本後,認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撤銷受刑人上述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