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0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聲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7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聲友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編號3「本署109年7月29日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共」應更正為「本署109年7月29日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6張」,並補充「新埔派出所偵辦吳聲友涉嫌妨害公務音譯表、員警密錄器畫面截取照片11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聲友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

  執行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

  力,應予尊重,竟恣意對依法執行勤務之警員施以暴力行

  為,妨害其處理公務,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所為

  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猶坦承犯行,兼衡其自承教育程

  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無業,兼衡本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郭家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245號

  被   告 吳聲友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0鄰○○路○

             ○○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聲友於民國109年4月8日18時許,酒後(未達不能辨識行為為違法之程度)於其住所即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號鬧事,經家屬通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寶石派出所警員 陳彥均 及新埔派出所警員 林豐哲范惠蘭謝忻鈺 等4名員警到場處理,並協助將吳聲友強制就醫。詎吳聲友明知上開員警係依法執行公務,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先持水果刀將自身鎖於上址家中廁所內,於警員陳彥均破門後,手持水果刀持續靠近警員陳彥均,並對其大喊:「不要噴」、「不要靠近我!」,以此強暴及脅迫之方式妨害警員執行強制就醫之公務,嗣為警當場逮捕,並強制就醫。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聲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舉刀脅迫警員以妨害其強制送醫公務等犯行,又被告雖有飲酒,惟經當庭播放錄影畫面與被告勘驗,被告尚能清楚描述當時之情況、心裡所想及事發過程始末,顯見其並未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程度。

2

證人及警員陳彥均、林豐哲、范惠蘭、謝忻鈺職務報告及證人陳彥均於警詢時之陳述

證明被告吳聲友有於上揭時、地與警員發生衝突,並持刀脅迫警員等事實。

3

現場秘錄器畫面光碟、本署109年7月29日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共。

勘驗內容如下:密錄器時間「19:14:54」被告持刀將自己關入家中廁所內;「19:15:47」警員陳彥均踹開廁所門;「19:16:07」被告持刀走出廁所,警員陳彥均即刻對其臉噴射辣椒水,被告大喊:不要噴!;「19:16:06」被告左手高舉阻擋噴霧,右手持刀高舉;「19:16:09」被告手持刀子,左手指警員,叫警員:不要噴我!「19:16:40」被告持刀刺向電線桿。

4

證人 田子坤陳國清陳美蓮蔡鎮權 訪談紀錄表。

證明上開員警係依家屬請求執行強制就醫之公務中。

二、核被告吳聲友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周文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詹鈺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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