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之縮刑期滿日為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此有台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可稽,其之有期徒刑既已執行完畢,則對其而言,並無假釋之問題,再審諸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亦明文假釋出獄者,始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可言,因之,本件受刑人甲○○自已無付保護管束之餘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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