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15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明 宏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發還 林明宏 。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明宏(下稱被告)遭控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並由本院審理中。而被告遭查扣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0物品(詳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12至14頁),檢察官或者已釐清金流來源與去向,或者已將電磁紀錄以書面方式呈現,是以,遭扣押之附表物品已無繼續扣押或留存之必要。另遭扣案之電子產品(附表編號4至6、9物品)、電腦設備(附表編號7、8、10物品)等產品,一來價格較高,二來生命週期短,三來怕受潮而致生損害,祈請一併納入考量;另如有保管不當,恐將衍生國家賠償。為此,爰具狀請求發還,以維被告權益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警於民國108年12月3日,在
新北市○○區○○○路○○○號,扣得含附表所示之物在內之物品(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8074號偵查卷五第83至86頁;本院卷一第12至14頁),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由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審理中,有相關卷證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洗錢等罪嫌,於起訴書犯罪事實、證據清單、附表及附件,均未敘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且無事證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復非違禁物,另參酌檢察官之意見(見本院卷二第225頁),是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應無繼續扣押於本院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發還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至如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電子產品、電腦設備,辯護人於
110年10月13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該等物品內可能存有對被告有利之證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1頁),既稱可能有證據存放在內且與本案有關,若於現階段遽行將附表編號
4至10所示之電子產品、電腦設備發還,使被告得以自由使用,恐生證據滅失、偽變造之虞;另該等電子產品、電腦設備內相關電磁紀錄,被告及其辯護人實可透由聲請拷貝之方式取得,故認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發還如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新北地檢署保號及│備註│││數量│編號││├──┼──────┼────────┼─────┤│1│臺灣銀行存摺│109年度紅保字第│戶名:林明│││壹本(帳號:│1700號編號001│宏│││000000000000│││││082號)│││├──┼──────┼────────┼─────┤│2│臺灣銀行存摺│109年度紅保字第│戶名:林明│││壹本(帳號:│1700號編號002│宏│││000000000000│││││743號)│││├──┼──────┼────────┼─────┤│3│中國信託商業│109年度紅保字第│戶名:林明│││銀行存摺壹本│1700號編號003│宏│││(帳號:8228│││││00000000000│││││號)│││├──┼──────┼────────┼─────┤│4│OPPO廠牌紅色│109年度紅保字第│含SIM卡2│││手機壹支│1700號編號004│張│├──┼──────┼────────┼─────┤│5│OPPO廠牌粉色│109年度紅保字第│含SIM卡2│││手機壹支│1700號編號005│張│├──┼──────┼────────┼─────┤│6│紅米藍色手機│109年度紅保字第│含SIM卡2│││壹支│1700號編號006│張、保護貼│││││破損│├──┼──────┼────────┼─────┤│7│Transcend4T│109年度紅保字第│含USB及充│││B硬碟壹台│1700號編號007│電線│├──┼──────┼────────┼─────┤│8│LenovoYoga│109年度紅保字第│含充電線│││筆電壹台│1700號編號008││├──┼──────┼────────┼─────┤│9│隨身碟壹支│109年度紅保字第│││││1700號編號009││├──┼──────┼────────┼─────┤│10│SEAGATE2TB│109年度紅保字第││││隨身硬碟壹台│1700號編號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