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470號抗告人即被告 簡志光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第一審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5號),提起抗告。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且未經原審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