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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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即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物)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正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
2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屬毒品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則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9年3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6月24日刑鑑字第1090016876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揆諸上開規定,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而包裝如附表編號1、5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電子磅秤1臺及分裝袋1包,依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內容,並未供稱其於109年2月13日施用毒品時,曾使用上開電子磅秤及分裝袋,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殘渣而屬違禁物,或確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末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毒品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查獲之第三級毒品,除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外,係屬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屬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號、第5165號判決參照)。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2項規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換言之,若有正當理由則得持有之,是第三、四級毒品即非屬絕對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自無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查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僅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依卷內事證復無法證明被告因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而另涉刑責,亦非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範圍,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由查獲機關逕予沒入銷燬即可。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備註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1.6085公克,因鑑驗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1.606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分裝杓3支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吸食器1組4玻璃球3個5白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驗前淨重7.85公克,因鑑驗取樣1.25公克,驗餘淨重6.6公克,檢出微量(純度未達1%,下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成分。6電子磅秤1臺無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施用毒品)有關,無從宣告沒收。7分裝袋1包8彩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3包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驗前總淨重10.07公克,因鑑驗取樣1.35公克,驗餘總淨重8.7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公克)及微量芬納西泮等成分。9褐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驗前淨重4.01公克,因鑑驗取樣1.38公克,驗餘淨重2.6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度約7%,驗前純質淨重約0.28公克)及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成分。10藍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經檢視內含淡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6公克,因鑑驗取樣1.09公克,驗餘淨重3.5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04公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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