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46號抗告人 黎氏美 壹相對人 呂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89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於民國98年5月6日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下稱系爭本票),詎相對人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提出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三、抗告意旨雖稱:抗告人並非向相對人借款,而係向相對人之配偶借款,借款金額亦未如系爭本票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2,000元。又相對人係以每月利率7%以上及以利加利之方式計算利息,抗告人償還予相對人之利息已經很多。況且,抗告人經濟狀況不好,希冀有時間慢慢攤還借款金額,為此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云云。經查,自原審卷附系爭本票形式觀之,已具備本票之法定記載事項,本件原審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所為指摘,無論屬實與否,均為實體上之爭執,並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
┌─┬────┬─────┬─────┬──────┬──┐│序│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利息起算日│利率││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665878│10,000元│98年5月6日│98年7月20日│6%│├─┼────┼─────┼─────┼──────┼──┤│2│665879│10,000元│98年5月6日│98年8月20日│6%│├─┼────┼─────┼─────┼──────┼──┤│3│665880│10,000元│98年5月6日│98年9月20日│6%│├─┼────┼─────┼─────┼──────┼──┤│4│665881│10,000元│98年5月6日│98年10月20日│6%│├─┼────┼─────┼─────┼──────┼──┤│5│665882│10,000元│98年5月6日│98年11月20日│6%│├─┼────┼─────┼─────┼──────┼──┤│6│665883│10,000元│98年5月6日│98年12月20日│6%│├─┼────┼─────┼─────┼──────┼──┤│7│665884│10,000元│98年5月6日│99年1月20日│6%│├─┼────┼─────┼─────┼──────┼──┤│8│665885│10,000元│98年5月6日│99年2月20日│6%│├─┼────┼─────┼─────┼──────┼──┤│9│665886│10,000元│98年5月6日│99年3月20日│6%│├─┼────┼─────┼─────┼──────┼──┤│10│665887│10,000元│98年5月6日│99年4月20日│6%│├─┼────┼─────┼─────┼──────┼──┤│11│665888│10,000元│98年5月6日│99年5月20日│6%│├─┼────┼─────┼─────┼──────┼──┤│12│665889│10,000元│98年5月6日│99年6月20日│6%│├─┼────┼─────┼─────┼──────┼──┤│13│665890│10,000元│98年5月6日│99年7月20日│6%│├─┼────┼─────┼─────┼──────┼──┤│14│665891│10,000元│98年5月6日│99年8月20日│6%│├─┼────┼─────┼─────┼──────┼──┤│15│665892│10,000元│98年5月6日│99年9月20日│6%│├─┼────┼─────┼─────┼──────┼──┤│16│665893│10,000元│98年5月6日│99年10月20日│6%│├─┼────┼─────┼─────┼──────┼──┤│17│665894│10,000元│98年5月6日│99年11月20日│6%│├─┼────┼─────┼─────┼──────┼──┤│18│665895│10,000元│98年5月6日│99年12月20日│6%│├─┼────┼─────┼─────┼──────┼──┤│19│665896│10,000元│98年5月6日│100年1月20日│6%│├─┼────┼─────┼─────┼──────┼──┤│20│665897│10,000元│98年5月6日│100年2月20日│6%│├─┼────┼─────┼─────┼──────┼──┤│21│665898│10,000元│98年5月6日│100年3月20日│6%│├─┼────┼─────┼─────┼──────┼──┤│22│665900│2,000元│98年5月6日│100年4月20日│6%│├─┴────┼─────┴─────┴──────┴──┤│合計│212,000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