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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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字第27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部分,均加註「累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已記載被告甲○○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累犯情節,並於據上論斷欄援引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資為累犯加重其刑之依據,自不因主文欄內關於被告甲○○之部分漏繕「累犯」,而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於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主文欄內關於被告甲○○部分漏繕「累犯」,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裁定予以更正(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823號判決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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