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住臺南縣玉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搶奪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在執行時(97年度執字第2140號)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開事實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影本、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拘提報告書各1紙、送達證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2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3紙在卷可稽,互核相符,足資認定,自應依法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