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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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高哲文
常治平 被告 賴吉昌
賴建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吳建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零六年度上字第一五零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0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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