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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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875號債權人 陳玥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天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何?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㈡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支票相對人背書之證明。
㈢詳列7紙支票聲請人各請求多少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葉泰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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