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雋風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1450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458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陳雋風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陳雋風已預見將自己申請開立之金融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將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仍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下午2時17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請開立之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持有。詐騙集團成員自該不詳男子處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地點,匯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騙取各該款項得手。嗣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 劉焦 愛珠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楊欣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雋風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 焦愛珠 、楊欣潔於警詢時證述被騙情節相符,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被告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正犯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侵害2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被告係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茲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將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助長詐欺風氣猖獗,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非輕,惟其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情節顯較正犯輕微,且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 劉焦愛 珠、楊欣潔達成和解,賠償其等受騙金額,有和解筆錄1份、和解書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6、51頁、第36頁背面),犯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檢察官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5月,惟本院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檢察官之求刑,尚屬過重,併此說明。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然事後業已坦認犯行,表達悔悟,並與告訴人 劉焦愛珠 、楊欣潔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
1份、和解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6、51頁、第36頁背面),則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
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淑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匯款金額│├──┼────┼────┼───────────┼───┼────┼────┼────┼────┤│1│100年10│不詳(電│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 劉獻榮 │100年10│臺北市士│ 國泰世華 │8萬元│││月31日下│話詐騙)│劉焦愛珠,然因劉焦愛珠│、劉焦│月31日下│林區 至誠 │商業銀行││││午1時28││不在家,而由劉焦愛珠之│愛珠│午2時17│路2段70│屏東分行││││分許││夫劉獻榮接聽來電,詐騙││分許│號之士林│帳號1015││││││集團成員遂於電話中向劉│││名山里郵│00000000││││││獻榮佯稱:其係劉焦愛珠│││局(臨櫃│號││││││之朋友 林愛娟 ,急需新臺│││匯款)│││││││幣(下同)8萬元應急云││││││││││云,劉獻榮乃指示劉焦愛││││││││││珠籌錢,並臨櫃匯款││││││├──┼────┼────┼───────────┼───┼────┼────┼────┼────┤│2│100年10│不詳(電│以電話向楊欣潔佯稱:網│楊欣潔│100年11│臺中市大│國泰世華│2萬9,99│││月31日晚│話詐騙)│路購物設定付款有誤,要││月1日凌│雅區中清│商業銀行│8元│││上10時30││求重新設定云云,楊欣潔││晨0時32│路2段12│屏東分行││││分許││乃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分許│7號之大│帳號1015││││││機匯款│││雅郵局(│00000000│││││││││以自動櫃│號│││││││││員機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