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824號債權人 劉綢 債權人 劉環娥 債權人 劉桂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金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繼承人系統表。㈢確認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