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791號

原告寶生休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官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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