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志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明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及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98年度訴字第4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及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以99年度花簡字第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經確定,並於民國99年5月24日,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本院逕行判決有期徒刑2年2月),上開刑期接續執行,在監執行中,於101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法院判決及定應執行刑如上,前於99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原為102年5月22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2年4月20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76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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