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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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1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失蹤前最後住所:住花蓮縣○○鄉○○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0鄰○○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即失蹤人乙○○於民國94年5月27日掉落河中,經尋訪至94年9月7日確定失蹤,業已逾7年,經鈞院以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刊登本院家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配偶即失蹤人乙○○自94年9月7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配偶,對之為有身分上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縱上,失蹤人自94年9月7日失蹤,自失蹤開始計至101年9月7日為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杜依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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