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83年9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乙○○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為聲請人甲○○之叔叔,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然於76年9月15日落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5年;又失蹤人之父即聲請人之祖父丙○○於100年5月8日死亡,而失蹤人之兄即聲請人之父丁○○已於85年8月5日死亡,為處理丙○○之遺產繼承事項,聲請人對本件有利害關係,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項,業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失蹤人戶籍謄本、丙○○戶籍謄本、丁○○戶籍謄本、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遷徙紀錄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兵籍資料、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任職董監事、經理人、獨資或合夥事業負責人資料、信用卡正附卡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勞保查詢系統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電信門號查詢資料後,亦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等件附卷可稽。
三、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乙○○自76年9月15日失蹤,計至83年9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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