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482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第1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