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 洪淑珍
黃洪美 金 洪財福 洪樹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楊雨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陳雅慧